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父母角色的形成与婚姻制度和夫妻关系的变化息息相关。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按婚姻制度形成的夫妻关系是一个家庭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种关系基础上才会产生亲子关系、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翁婿关系等其他家庭关系,在夫妻角色形成的基础之上才会形成父母、婆媳、姑嫂、翁婿等其他家庭角色。因此,父母角色的确认和规范离不开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演变史,联系人类家庭与婚姻的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代父母角色的形成具有历史差异性。
本研究所遵循的历史线索是母权制社会、父权制社会和现代社会,这种划分办法是按照父母角色形成的历史逻辑进行的。在家庭发展史中,人类经历了女性当家、男性当家、男女平等三个历史阶段,女性当家的母权制社会大致相当于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社会,父权制社会相当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现代社会是指以法律为社会基本运行准则的社会,大致相当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来的历史时期。
一.母权制社会中父母角色起源的差异
1.母亲角色先于父亲角色诞生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与此对应的婚姻家庭形式分别是:血缘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家庭。血缘家庭恰恰是不懂也不讲血缘的家庭形式,人们受天性的驱使,两性关系类似动物的杂交状况,不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混乱交配。那时的每个女性属于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性,生下来的孩子,人们只知道谁是他的母亲,不知道谁是他的父亲。《吕氏春秋·侍君览》中这样描述母系社会的状况:“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群生聚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即使到了对偶家庭时期,人们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以及同一血族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在不同氏族之间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性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但是每个孩子属于哪一对夫妻仍是不明确的,这样母子关系得到确认,父子关系却得不到确认,也就谈不上父亲角色得到社会的承认了。只有到了一夫一妻家庭,夫妻之间有了单一的性行为,父子之间有明确的联系,父亲的角色才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诞生。
可见,在“男女杂游,不媒不聘”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虽然从生理上说每个孩子的出身都是母亲和父亲之间性行为产生的结果,每个孩子身上既有母亲的基因遗传物质,也有父亲的基因遗传物质,但是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人类还没有摆脱动物的本性,人们认识水平也极低,父亲角色并不为原始社会所承认,父亲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诞生而出现的。人类社会有几百万年的发展史,文明时代仅仅占有几千年的时间,因此,从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来看,母亲角色与人类的诞生相伴而生,而父亲角色的诞生并不久远,父亲的历史只不过是短暂的一瞬。
2.生理上的自然差异形成了母亲与父亲行为模式的不同
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存条件极其险恶,生产工具极其简陋,《韩非子·五蠹》记载:“上古之世,人民少而兽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男女只有按照生理上的自然差异进行分工,男人在野外从事狩猎、捕鱼、防御猛兽等繁重的体力劳动,女人在洞穴之家附近从事采集植物果实、烧烤食物、缝制兽皮衣物、养老抚幼、看守住所等较轻的体力劳动,生育和照顾孩子自然是女人的天职。那时虽然父亲的角色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男人成为父亲的生理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按照生理因素形成社会分工不同的父母自然就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行为模式,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和科学发展水平极其低下的状况造成的,人类社会生产发展水平越低,社会分工越依赖生理与自然差异。几百万年来,这种行为模式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有普遍性、持续最悠久的父母分工,以至于形成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即使到了科学技术发展到能广泛消除生理差别造成的社会分工,人们还不能真正从思想深处纠正“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
3.女性在两个生产中所占的优势使母亲的地位远远高于父亲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源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是社会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这就是说,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生产是人类维持生存必需具备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人类社会初期,女性在这种生产中都占有优势。由于男人在外狩猎、捕鱼风险大,不能给社会和家庭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而女人采集植物没有风险、比较稳定,她们的劳动就在维系人的生存上具有男人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同时,那时人们只看到女人会生孩子,而不知道女人生孩子也需要男人具有生育能力和性行为,认为女人生孩子是女人特有的本领,而与男人无关。所以,在母系社会中母亲的地位上至高无上的。居住以母系为中心,姓氏随母亲,氏族内的一切事物由母亲做主,生养、照顾和教育孩子是母亲的专职和特权,父亲不得过问,甚至孩子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知道谁是父亲。
在原始社会,女性在两个生产中所占的优势使母亲的地位远远高于父亲,父亲被迫“淡出”了家庭教育。父亲的这种地位在家庭教育发展史上的影响是深远的。即使进入文明社会直到工业文明出现之前,女人渐渐丧失了在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优势,人们也认识到女人怀孕还需要男人,但是父亲仍然“游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想当然地认为家庭教育是母亲的分内之事,父亲不应该在家庭做这种婆婆妈妈的“小事”,应该在社会上干轰轰烈烈的“大事”,人为地形成了现代父亲“淡出”家庭教育的普遍状况。
二.父权制社会中父母角色确认的差异
如果说原始社会中父母角色起源的差异是由男女自然生理差异造成的话,那么在父权制社会下父亲的角色是天经地义的,母亲的角色则是父亲赋予的。
父权制社会开始于大约5000或6000年前原始社会末期,随着阶级的诞生最终确定下来,它是男性支配女性的历史性制度,是建立在男性家长控制家庭人力和非人力资源并将其视为男性私有财产的一种综合性社会制度。广义的父权制表现在社会制度各个层面男性支配女性的状况,狭义的父权制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父权制,包括三个基本构成——父系制、父居制和父姓制,同时婚姻上的父权制表现为夫系制、夫居制和夫姓制。
父权制社会下人们主要从事畜牧业和农业,劳动强度很大,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得到彰显,他们承担着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家庭生活来源的重担,女性成为辅助性的次要劳动者。次要的劳动地位决定了女性附属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她们在经济上无从自立,“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在人格上处于“伏于人”的从属地位,“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即使在母亲身份的获得上也不是永久和绝对的,其延续长短决定于父亲的意志,“家无二主,君为一家之尊”,当女性出现七种情况——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中的任何一种时,丈夫就可以“休妻”,孩子则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被休了的妻子不可能拥有孩子,女人做母亲的权利也被剥夺,而父亲的身份和权利无人可以剥夺,《周易·说卦》中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然后有父子,然
父权制社会下父亲的角色是永久的、惟一的,一个孩子的“母亲”则有可能是多个人承担,其实是父亲“赋予”的,《仪礼·丧服》对各种“母亲”的称谓和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父权制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名媒正娶的女性为正妻,后来还可以纳妾,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如果正妻不能生育或没有生男孩,小妾所生的孩子要指定妻子作为他的嫡母(正妻的孩子称小妾为庶母),而孩子的亲生母亲只能是乳母或称生母。父权制社会家族观念浓厚,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才能进入家谱,继承家业,为了保持香火不断,妻子不能生孩子或儿子,就得把小妾所生的孩子作为家族传宗接代的人,但是小妾只是把孩子生出来并在哺乳期间喂奶,在孩子以后的成长过程中没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所以她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母亲。可见,在父权制社会下,女人不但在物质生产中没有丝毫的地位,就连通过自己的生育获得母亲角色的权利也被男人剥夺,女人在人类的两种生产中都丧失了地位,母亲只是由男人的意志来决定的符号,女人是否能做母亲、怎样做母亲都是由男人来决定的。
三.现代社会中父母角色的获得由法律裁决
父母角色的获得在母权制社会由生理原因决定,在父权制社会由习俗决定,在现代社会则是父母平等并由法律决定。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在各个领域开始大量使用自动化生产工具,男女性别上的体力差异在生产劳动中不在起决定作用,女人的劳动地位得到提高,社会地位也开始逐步提高,男女平等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女人结婚或做了母亲之后还可以继续从事生产劳动,成为家庭经济来源的重要提供者,妻子或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大大提高。现代社会的基本精神是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样,所有家庭成员在法律面前也一律平等,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由法律做出裁决。
我国《婚姻法》第二、第八、第九、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以及平等的夫妻关系彻底改变男女获得父母角色的条件,使得男女只要成为合法夫妻,生下孩子之后,夫妻均可确定无疑地获得父母身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使夫妻离婚,各自的父母身份及其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改变,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婚姻法》还对因非婚生、收养和继养产生的父母身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多种情况下形成的父母角色都有法可依。
注:摘编自晏红撰写的《论父母角色形成的历史差异》,原载《少年儿童研究》2009年第7期。
责任编辑:刘秀英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