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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罪犯的监禁矫治问题研究

发表日期:2014-06-06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一、青少年罪犯的典型心理与行为特点

青少年罪犯与社会上同类人相比,随着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变化,除了自我意识增强、对周围环境敏感、情感丰富、性意识觉醒等常规特征外,还具有因犯罪、监禁等复杂环境而生的一些典型的心理与行为特征。

1.罪责感差,服刑意识淡薄

经对300名男性青少年罪犯集体测评研究发现,在押青少年罪犯具有精神质(P)和神经质(N)人格特征,其中有精神质人格特质的达到40.3%,有神经质人格特质的达到25.3%,远高于一般人群12.5%的比例(章皎洁等:《男性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比较研究》,载《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7年第4期)。精神质指标高分说明青少年罪犯群体普遍存在不关心别人,缺乏同情心,是非感弱,罪恶感差等特征。表现在具体的改造中,很多青少年罪犯总认为自己的犯罪是家庭原因或社会因素造成,不能从思想深处剖析犯罪根源,不能将心比心认识犯罪的严重危害,表面上虽认罪服判,心理总认为社会不公、法院量刑过重。由于对罪行认识肤浅,很多青少年罪犯心态浮躁,不能安心改造,对前途感到迷茫。

2.情绪易波动,暴力倾向明显

有专家曾对北京市未管所82名青少年罪犯开展过专题调查,并挑选了北京某大学100名大学生进行对照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家庭环境、人际关系对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有显著影响;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青少年罪犯情绪容易波动,缺乏情绪控制能力,喜欢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等(杨伟伟,罗大华:《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研究及矫治建议》,《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6期)。管教工作中,大量个案表明,青少年罪犯在监禁环境中普遍具有显性或隐性的暴力人格倾向,有些罪犯要么不出手,一出手对准的便是人体的“软肋”,动辄就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3.叛逆性强,一切“以我为尊”

据调查,在押青少年罪犯中,52.7%的人员捕前有过和父母严重争吵的经历。这些罪犯在成长过程中,日渐形成我行我素、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其叛逆性格有时也会在监内发酵,如会见场所对远道而来的父母缺少应有的尊重;与其他罪犯相处时会有一些诡异的举动。

4.“哥们儿”观念重,易形成监内小团体

据调查,青少年人群走上犯罪道路,一大主要诱发因素便是哥们儿心理的驱使,这从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可以明证。这些人入监改造后,依旧摆脱不了交友的冲动。于是,以地缘籍贯、兴趣爱好、家庭出身等为依据而自发形成的一些监内改造小团体,成了青少年罪犯改造的一大潜规则。针对这些时分时合的小团体,管教民警若不擦亮眼睛,不注重引导,不及时化解,就会助长监内消极改造、拉帮结伙歪风。

5.虚荣心重,感恩意识缺乏

受以前不良习气影响,一些青少年罪犯入监后,脑海中依旧有讲面子、讲攀比、讲吃穿等意识,会在改造生活中不经意地向他犯炫耀自己犯罪历史,为了追求某种心理上的满足,有的罪犯会编造各种理由向家人要钱要物,而全然不顾父母的生活艰辛,更不会懂得赚钱的艰难。许多青少年罪犯良好的改造环境不珍惜,以致不能从内心深处真正吸取教训,改恶从善。

 

二、未成年犯矫正政策述评

在青少年罪犯群体中,未成年犯常是专家学者和社会民众关注的一大重点人群。有些法律制度之出台,其目标指向是未成年犯,但很多在未管所服刑年龄超过18周岁者,也成了当然的“受惠人群”。要说国家对青少年罪犯有何矫正政策,还得以未成年犯为“重点样本”进行解读。1999年司法部56号令提出,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这是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纲领性指导政策。具体矫正政策主要体现在:

1.生活上体现“差异性”

保障服刑人员基本的改造正当权益,是行刑法规要规范的重要内容。司法部56号令在生活卫生方面规定了许多有别于成年犯的改造权益保障条款:如第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的生活水平,应当以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最低标准;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未成年犯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五十五条指出,要“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这些规定,是基于对未成年犯生理特点之考虑,包含了诸多涉及监管上的人文关爱内容。另外,会见权也是服刑罪犯比较关注的一大改造权利。司法部56号令为此作了特别规定,“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奖惩上体现“从宽性”

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批准其离监探亲、保外就医,提请法院对其减刑、假释,是体现行刑人道与理性的一大标志。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联合发文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虽然没有规定如何放宽,但作为一种导向性执法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司法部56号令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分别在执行一年及一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三款所述时间限制,及时提出减刑建议。另外,20127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伏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关于违规罪犯的禁闭期限,成年犯一般为七至十五天,而未成年犯则为三至七天。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犯提请减刑、假释在间隔期、奖励幅度、实质性要件等方面都显现了从宽的法治意蕴。

3.教育上体现“人本性”

司法部56号令对未成年犯开展文化、技术教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涉及文化教育的条款最多。如第三十条规定,“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其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学考试”。200612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犯的文化层次,从办学层面为行刑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

另外,司法部就未成年犯的教育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部56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十课时,每年不少于一千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20036月,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专门就未成年犯、成年犯教育时间作了对照规定:“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20071月,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再次重申了这一问题,“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是成年犯的一倍,国家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的品德修养与文化层次,更好地矫正未成年犯扭曲、消极的人生价值观。

4.劳动上体现“习艺性”

考虑到未成年犯生理与心理之特殊性,我国法规制度对关联未成年犯的劳动项目、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劳动时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部56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0071月,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则对未成年犯劳动时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指出未成年犯的劳动“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犯劳动时间从以往的每周24小时压缩为每周20小时,深刻显现了未成年犯劳动从属性、次要性之行刑功能定位。

 

三、青少年罪犯的监禁矫正措施

(一)健全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进行监禁矫正

1.严格建章立制,加强行刑执法制度建设

确保监管矫治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度建设是基础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水平,很多押犯单位因地制宜、因势而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行刑执法工作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轨道上健康运行。如近五年来,浙江省未管所紧紧围绕监管工作实际,出台了具有未管所特色的各类工作制度30多个,如关于该所的《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实施办法》、《罪犯刑释前改造质量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个别教育能手考评培育办法》等,为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规范、科学、文明执法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使广大未成年犯真诚悔改、重塑新我,该所重新修订了《未成年犯考核实施办法》,制订了《未成年犯“六项能力”评比实施办法》等制度13项,对未成年犯在竞技比赛、文艺演出、习艺劳动、自学考试等方面做出量化考核与奖励规定,既制约了民警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又从一定程度上弘扬了改造正气,让很多未成年犯找回了自信。

2.强化狱务公开,积极营造行刑执法阳光运作机制

近年来,很多监狱单位本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的原则,在监内外许多场合精心设置了大型狱务公开栏,对广大青少年罪犯及其家属高度关注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的告示。特别是对青少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刑事奖惩工作,能严格执行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合议制,全面落实分监区呈报情况、监区评议结果、监狱合议结果、法院裁定结果“四公示”制度,有力地促进了行刑执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另外,为使减刑、假释呈报工作更具透明度。在推行狱务信息公开方面,江苏徐州监狱依托中国电信“企信通”平台,开通了刑罚执行信息平台,利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罪犯亲属、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监督员及社会帮教机构等发布罪犯服刑改造信息,接收反馈回来的信息,有效地解决了狱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和不对称问题。

3.重视执法监督,注重从源头上发现和规范执法流程

为最大程度地确保民警严格、规范执法,很多监狱单位本着押犯单位自主查、管教部门牵头查、法制部门监督查、政工部门配合查的原则,将行刑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实务工作中,各监狱法制部门充分履行法制监督职能,对提请罪犯减刑与假释材料进行实体与程序督查。坚持严格的执法监督与责任倒查机制,注重从源头上把好公正、公平执法这一关,十多年该所没有发现一件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有民警徇情枉法情况。

4.注重法制服务,为监管矫正工作创造有利的法治氛围

现实中,很多押犯单位十分重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律师不定期到监内现场解惑制度,为广大青少年罪犯指点迷津,解决其思想上的一些顾虑;二是认真做好关于罪犯权益的涉访涉诉案件,力求在最少经济支出与最佳处置效果之间寻求正当合理的协商处置方案;三是认真开展罪犯刑释前无记名问卷调查工作,及时将民警执法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监层面予以反馈和整改;四是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针对执法和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成立专门的课题组合力攻关,并不断将法制调研成果指导具体执法工作实践。如2001123日,广东佛山监狱与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成立全国第一个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受到一大批青少年罪犯的大力欢迎。

(二)深入推进教育矫正工作的科学化与社会化

1.将国学经典融入监内教学大课堂

调研中得知,很多青少年罪犯缺乏爱心、规范意识差、意志比较薄弱,很多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注重运用传统优秀文化培养服刑人员的思想品格,坚持以“善”启人、以“德”育人、以“文”化人,不仅使广大服刑人员增长了知识,提升了思想境界,还让他们学会了做人、学会了生活、学会了交往等。如广东省未管所在开展国学教育过程中,编写了收录有《诚信篇》、《知礼篇》、《孝道篇》和《处世篇》的传统文化读本,并外请专家来所讲解《三字经》、《朱氏家训》、《弟子规》、《道德经》等。在监狱中开展学国学活动,使一大批青少年罪犯深受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洗礼和智慧熏陶。

2.充分发挥社会帮教的感化效能

针对广大青少年罪犯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心理需求与行为取向,很多监狱单位创新教育理念,整合社会资源,巩固社会帮教效果,有力地提升了教育改造工作的整体水平。如浙江省未管所近年来开展了书画帮教、文艺帮教、亲情帮教、技术帮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重视教育改造内容与手段的创新

针对青少年罪犯而言,强化教育改造工作应是主旋律。如何树立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理念,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的新平台、新载体、新手段,值得深入探究与实践,包括载体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等内容。

(三)积极开展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1.政治教育

对青少年罪犯开展政治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对于其更好地矫正自己的思想,更好地走好今后的人生之路,非常有必要。政治教育内涵非常广泛,形式也多种多样。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类主题: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律常识教育。

2.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主要包括有的放矢地开展扫盲教育、开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学历提升教育,为了让服刑人员在监禁生活中增长知识和技能,变“刑期”为“学期”,不断提升其生活信心,全国很多监狱纷纷开设了监内自学考试点。尝试开展艺术课程教育,探索书法、绘画、声乐、美工等艺术教育课程,积极为罪犯搭建展示其艺术才能的平台。

3.技术教育

在全国,很多监狱积极开展技术教育,开设了众多适合青少年犯身心特点又具有一定就业优势的技术课程,如家电修理、美容美发、园艺管理、服装裁剪、食品烹饪等,深受服刑人员的欢迎。近年来,全国很多监狱单位积极依托重点职高和社会高校的优势,通过联合办学形式,不断提高技术教育的“含金量”,受到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大力欢迎。

 

四、对青少年罪犯的思想、行为和心理矫正措施

1.思想矫正措施

青少年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为人处世观常是片面、消极甚至是扭曲的。为此,需要监管民警针对生活中一些常见但容易出现认识偏差的问题作一些思想引导。

1)家庭观重塑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和万事兴。很多年轻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亲情观念冷漠、家庭角色严重错位不无关系。如有的人对家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想方设法冲破家庭的束缚,期求在哥们圈中寻求精神寄托;有的人在家中常耍“小皇帝”或“大男人”作风,习惯我行我素、以我为尊,稍有不顺便迁就于父母之意等。帮助青少年罪犯做一个有良知、有爱心、有责任的社会公民,必须从培育其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亲情观做起。一个人只有爱家人,才能有积极的心态去关爱他人、关爱集体、关爱社会、关爱国家,这已成为监禁矫正工作者一大基本理念不断得以付诸实践。

2)职业观认同教育。一个人成年后,总会从事某种职业,一者为养家糊口,二者为体现自身价值,三者也为社会作点贡献。不少青少年罪犯捕前在职业观上存在着一些思想误区,他们不论自身学历、能力、资质,对社会寄予太大的期望值,以致在谋生致富方面常眼高手低。他们对职业地位缺乏认同,对职业前景充满悲观,对人生目标定位迷茫,最终铤而走险走入了犯罪的沼泽地。因此,监禁矫正机关常会开展一些职业价值观方面的引导教育,使得每名罪犯都充分认识到任何一种职业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独特地位与重要作用,自觉树立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以岗为荣之意念。

3)友情观评判教育。青少年罪犯的交友观,普遍存在一些共性:有的纯粹属于酒肉之交、臭味相投;有的是碍于情面,中了圈套,成为犯罪之帮凶;有的借交友为名,为的是实施盗窃、抢劫、诈骗等罪恶行径。监管人员通过对青少年人群犯罪原因的深层分析,使他们认清乱交友的危害,认识到正是所谓的“江湖义气”、“哥们心理”才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

4)金钱观剖析教育。对青少年罪犯开展金钱观引导教育,为的是对其人生价值观中的敏感内核进行理性的“化疗”。有些人通过民警的反复教育及其个人深刻反省,日渐懂得了:金钱不是万能的;对金钱的获取须取之有道,不能违背法律的底线;对不义、不净、不明之财,切忌无人知而心存侥幸;不能把攫取金钱之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等等。

2.行为矫正措施

针对那些个性倔强、以我为尊、我行我素的青少年罪犯,一些监狱注重用游戏方式,缩短民警和罪犯间的心理距离,消缓罪犯的情绪障碍和改造压力。如通过开展“性格牌游戏”,使自闭型罪犯增强沟通技能,帮助其在轻松的氛围中认识组员,学会主动地和别人交流,体会认识朋友的快乐;通过开展“人椅游戏”,让自私型罪犯明白什么是团队和团队精神,个人应如何处理好和团队间的关系,继而引发罪犯理性思考和心理认同,达到警官所期望的目的;通过开展“激怒类”游戏,使冲动型罪犯内在情绪得以释放,使罪犯在游戏中学会与人和睦相处,改掉一些说粗话、脏话的陋习,进一步改善服刑人际关系,避免无意识地伤害别人等。

针对青少年押犯中有暴力倾向罪犯比较多这一特点,很多监狱尝试运用音乐疗法来减轻个体的焦虑情绪,释放个体的负性心理能量,提高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选择一些经典曲目在服刑人员起床、就餐等时间段播放,以此来引导服刑人员的改造情绪,推进教育改造质量。

3.心理矫正措施

在我国,监狱高度重视对青少年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大力培养心理矫治方面的专业人才,在对罪犯开展普适性心理健康教育基础上,针对不同病态心理罪犯落实相应的个案矫治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年来,一些监狱创新形式,不断拓宽心理矫治的实施路径,注重用法制文艺手段倡扬真、善、美,鞭挞恶、庸、丑,一大表现形式便是经常性开展心理情景剧大赛。此种通过情景再现的形式演绎改造生活中因环境适应、改造压力、家庭变故、人际关系等原因导致心理问题产生的全新形式,充分运用了内心独白、角色互换以及“情绪雕塑”等技术,生动而又形象地展示了解决心理问题的有效方法,引起了广大青少年犯的强烈心理共鸣。

 

五、青少年罪犯监禁矫治存在的问题

1.行刑矫治体制与社会形势发展还不相适应

青少年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如何建立起与他们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监管与矫治模式,值得深入探讨。从器物层面看,围墙电网、会见设施、监舍布局等可以说完全照搬了成年犯监狱模式;从管理方式看,如罪犯分类、分级处遇、劳动方式等也和成年犯监狱大同小异。虽然1999年,司法部出台了56号令即《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规定》,给众多未管所运行体制与管理机制提供了一些工作指引,但就目前的监狱管理体制,针对广大青少年罪犯的监管矫治还得靠未管所进行探索,因为在中央及省级职能主管部门中都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指导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监狱执法与管理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监狱安全稳定与执法公正评议与考核越来越细,很多严格管束重刑犯的监管政策与举措也一概在未管所此类本应行刑宽松化的监禁设施内推广适用。

2.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确立

从当前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治政策看,“教育”是“关键词”,也是“核心词”。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有句名言:教育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如何使教育改造成为矫正青少年罪犯之治本性手段,需要创新工作机制。针对未管所而言,教育改造工作理应充当监管工作的主角,但现实中未管所在机关科室设置时,除个别省份有教育改造处(如江西,但其行政级别依旧是正科级)外,几乎全是由一个教育改造科在履行和担当繁重的教育任务,另外教育改造科领导职数与人员配备与监狱单位重要科室配置几乎无大的区别,这与国家对未成年犯之矫正工作目标定位极不相符。

3.外省籍犯罪人员剧增给监管矫正工作带来新挑战

近年来,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展强劲地区,外省籍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由此给刑罚执行机关监管矫正工作带来许多难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外省籍青少年的假释存在诸多困难。由于这些青少年罪犯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承担社区矫正监管风险,而其释放后居住地有关部门也不愿接管这些流动性强的外省籍人员之后续帮教,故外省籍人员享受法院假释奖励很难得以落实。二是对外省籍青少年的帮教存在区域歧视。现在很多市(县、区)每到年底总要组织帮教团到押犯单位开展集体帮教,然其关爱对象常是本市(县、区)籍人员,其给予监狱单位的一些文化、技术帮教资金与设施,受惠面针对的也常是当地户籍人员,这种地域性歧视让同一个法院判处的外地籍人员感到十分迷茫,从而造成了监管上的一些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三是一些外省籍未成年人释放时遇到监管难题。随着对轻罪未成年人量刑从宽机率大大提高,原判二年以下的未成年犯日益增多。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这些外省籍人员释放时尚未成年,但其释放时无家属也无亲友来接,让其独自回去押犯单位存在监护上的道义责任,派民警护送回家无论是警力配置还是经济支出都是一个两难选择。

4.对青少年罪犯刑释前重新犯罪预测还存在一些困难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预防犯罪比处罚犯罪更高明([]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5页)。自从1928年美国学者巴杰斯研制出世界上第一份犯罪预测量表以来,德国犯罪学家希德、日本犯罪与精神病学家吉益脩夫、瑞士犯罪学家胡雷等都对犯罪人员重新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当前的一些预测量表看,要么是国外的研究成果缺少本土化验证及完善,要么是大众化的针对所有罪犯的重新犯罪预测量表,科学性与可信度有待实践检验。青少年罪犯作为一个独特人群,心理共性特征相对比较集中,揭示其心理特征指标设计相对要简单一些,但目前尚没有一套科学权威的针对青少年罪犯的再犯预测量表。实践中,很多监狱机关立足心理矫治成果、感性改造成绩以及个人掌握技能,在罪犯刑释后向其户籍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寄送了包含再犯预测与重点帮教内容的材料,由于缺少科学理论体系的支撑,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即便建立了一整套关于青少年人群的再犯预测量表,但由于其归正后社会支持体系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最终预测结果的科学性仍存在着再犯时间与空间上的多重制约。

5.对青少年罪犯的权益保障界限与尺度还很难严格把握

当前,监管矫治机构除了面临防逃、防自杀、防凶杀、防食品安全与生产安全等硬性指标规定的重大压力外,还常面临着罪犯疾病诊治而引起的执法风险问题。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现在还在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累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但“如何放宽”,目前还没有权威统一的解释,全靠执行机关自己把关。针对一些患了重病的青少年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女犯,尤其是入监前就有疾病症状的人员,是该及时保外就医、让罪犯家属承担一些医疗费用还是由监狱机关承担监禁期间的全部医疗责任?管教实务中,很多监狱单位为了减轻社会民众的舆论压力,针对患重症青少年罪犯,除个别病情非常严重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外,大多不会对其启动保外就医程序,而是一律寻求社会大医院进行疾病诊治。此举虽然降低了民警的医疗执法风险,减少了涉及医疗上的“后遗症”,但易导致警力配备及监护上的紧张,也容易挤占大部分罪犯的医疗保健费用。因此,加紧出台我国《罪犯疾病诊治管理办法》,对监狱之职责边界、民警之执法流程以及罪犯诊治费用、医疗保险等事项做出具体或原则性规定,这对于消减监管执法风险、降低警囚矛盾纠纷、规范民警医疗行为,是极其重要之举。

 

六、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监禁矫治工作的建议

1.创新对青少年罪犯的行刑矫正模式

当前,刑事司法资源运用非但没有穷尽,相反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针对青少年罪犯矫治而言,我国的行刑科学化、社会化进程和世界先进国家还有一些差距。如美国,监禁刑替代形式多达十种,除了缓刑、假释、罚款、赔偿、社区服务外,还有强化的监督项目、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报告中心等(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我国对青少年罪犯的一些开放式矫治措施很多尚处于尝试阶段,还没有形成操作规范的执法范式。如在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期间(如春节),对青少年罪犯批准离监探亲工作还存在许多制度及人为上的壁垒;对未成年犯实施学习释放制、寄养家庭制、周末监禁制方面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在对青少年罪犯实施恢复性行刑方面,目前只有极小部分人向被害人表达过各种方式的忏悔等。推进行刑工作科学化,对青少年罪犯实施开放式行刑矫正模式,实施路径很广阔。如在如何扩大假释适用率上,可充分运用保证金这一执法辅助手段,由其亲属或监护人进行经济担保,担保程序可通过公证来完成,一方面借此强化家属、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假释期间行为也是一种有力的制约;又如在实施恢复性行刑方面,对青少年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前可征询受害人、社区等人员的意见,没有获得受害人、社区谅解的,可按最低标准提请减刑;获得受害人、社区初步谅解、基本谅解和完全谅解的,可按一定的标准提请减刑或假释。另外,可尝试用青少年罪犯的劳动报酬建立监内恢复性矫正基金,以此作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服刑期间向社会危急病人献爱心以及罪犯刑释前的个人发展金等用途。

2.树立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行刑“大教育观”

对青少年罪犯心理与行为矫正,必须大力弘扬“教育”这一主旋律。在具体实践中,要坚持“四个结合”,即把主导性教育与随机性教育、“输血式”教育与“补钙式”教育、传统性教育与现代性教育、特色性教育与社会性教育等有机结合,坚持把外脑教育、自我教育与主客体互动教育良性结合,坚持把课堂讲授、活动启发与谈心谈话教育密切结合,坚持把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与个别教育互补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成效。针对青少年罪犯敏感好动、情绪易变、处事鲁莽等特点,要大力尝试运用游戏调适、法制文艺、心理剧汇演、团体心理辅导等方式,端正罪犯的思想误区与认识偏见,培育他们以“爱”为核心的健全人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矫正目标与生活目标。针对青少年罪犯爱好网络游戏与网络交友这一典型特征,监狱机关应组织人力研发有益身心健康的具有矫正特色的升级版游戏软件,改变以前一味让广大罪犯听讲座、看视频、搞队列等传统的施教方式。针对一些有学习潜能与学习兴趣的青少年罪犯,行刑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开设音乐、美术、英语、电脑等课程,通过和社会大专院校合作办职业技校,千方百计筹集办学资金,实现“育新学校”向“职业技校”的转变。

3.进一步完善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法律制度

青少年罪犯中的重要分支——未成年犯,关联其犯罪与矫正的话题,一直是专家学者与社会民众的一大热点议题。在刑罚执行层面,关联未成年犯的规章目前只有一部发布于1999年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即司法部56号令),但是此56号令是根据《监狱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法律精神制定的。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612月得以重新修订。可见,这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规章已日渐显示其局限性。其最大的不足是对未管所的行刑功能定位、行刑基本模式、财力保障机制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监狱法》修订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未成年犯矫正与监管条例》。另外,受认知和表达能力能下、户籍管理滞后、计划外生育、逃避法律惩罚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自报名青少年罪犯有增无减。据统计,自2005年至2011年,浙江省未管所共收押自报名未成年犯139人,经狱侦部门发函及调查,共收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32人,占23.02%。这些自报名罪犯,根据《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在查实身份之前,原积分无效,另外在呈报减刑时中院也不会受理。针对这些“黑户”型罪犯,如果户籍地公安机关拒绝提供户籍证明,从现有政策看,其受到法律奖励的权利会受到剥夺。因此,省级监狱主管部门有必要针对此类关系到青少年罪犯切身利益的条款予以及时修改。

4.构建外省籍青少年罪犯矫正、帮教新机制

近年来,大量外省籍青少年在融入经济发达城镇生活过程中纷纷走上犯罪道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深思。从刑罚执行机关而言,如何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对他们的监管、矫正、帮教工作,是摆在监狱机关面前的一大重要任务。鉴于大量外省籍青少年犯在监禁中缺少亲人会见、想学技术又缺少财力支持、缺少社会组织帮教、假释奖励很难落实、释放时无所适从等现象,将来修改《监狱法》或部局、省级机关出台有关制度时,能增加以下三块内容:一是各地帮教团在进监帮教时,应将当地判决的外省籍人员也一并列入帮教范围,特别是一些资金或技术帮教项目,应本着构建和谐、整体关爱的思想扩大受惠犯群,不搞帮教上的本位主义;二是针对一些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如果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难以落实矫正监管的,可由监护人经常居住地、最亲密近亲属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承担其假释期间的矫正监管责任;三是针对那些释放时尚未成年又无人来接之情况,经监狱机关联络,户籍地关工委或司法行政机关应担当一定的来监或至某地接护之职责,相关费用应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在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方面,江西省已走在全国的前列。据《法制日报》201245日报道,江西开创了全国“六个第一”,即研发建设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落实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落实人员接送、半年生活困难补助和企业过渡安置补助经费;出台对刑释解教人员全部由村(居)委会干部陪同亲属接送制度;建立监所、司法局与企业安置帮教基地机制。

5.变革对青少年罪犯的罚金刑执行方式

据对浙江法院2006年至2011年对未成年犯判处非监禁刑构成之调查,发现属于单独罚金刑的比例年平均为7.0%;另对浙江省未管所562名青少年罪犯之调查,得知72.3%的人员有数额不等的罚金,但有45.6%的家属尚未完全缴纳。目前,很多专家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提出了异议,认为此举有悖刑法罪责自负原则,非但难以使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易滋生以钱赎刑、以罚代刑之心理;另外,由于未成年罪犯大多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如果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代为履行或者没有支付能力,容易导致罚金刑成为“法律白条”,从而有损法律之严肃性。针对一些专家的指责,有学者提出了四种罚金刑的变革方式:一是为避免罚金刑不能得到实际履行,应完善未成年犯选科罚金制;二是对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犯判处罚金刑缓刑;三是罚金刑可以由自由劳作即社区服务来抵免;四是确立日额罚金刑(沈玉忠:《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这些建议充分借鉴了外国少年司法之通行做法与成功实践,与我国而言非常具有现实指导之义。当前,很多行刑机关比较纠结的一大问题是,在对青少年罪犯监管矫正同时,又多了一项督促其家属履行法院罚金缴纳义务之职责,否则家属无特殊理由拒不缴纳罚金的将影响其子女的减刑或假释权益。这种由法院与监狱联合、成效明显的罚金刑执行方式,对于那些不具备罚金缴纳能力的特殊家境青少年犯而言有失法律之公正、执法之公平。实践中,与其让罚金判决成为形式上的“法律白条”,不如在刑释前让其通过公益性社区服务(如卫生保洁、关爱护理、河道清理等)以作抵免,来彻底了结其附加刑执行上的“信用污点”,这未尝不是一种司法上的创新与突破。

6.建立青少年罪犯刑释前失业保险制度

大量青少年犯出身农村低收入或是城镇工薪阶层家庭,其刑满后面临的一大主要困惑在于对就业谋生缺乏自信。因为当今社会,随着大量毕业生、部队退伍军人等走上社会,服刑人员由于其“犯罪标签”使得刑释后常面临制度与人为的歧视,以致在就业谋生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那些刑释后两年之内还找不到工作之年青人,如果能定期领到一笔失业救济金,每月基本生活有一些保障,后期帮教能及时跟进,有助于降低其重新犯罪机率。现在,很多企业都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有一险便是失业保险,但在为服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方面目前还是一块空白。1999122日起施行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行刑机关和罪犯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彼此不具备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监狱企业没有为罪犯这一特殊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之强制性规定,但是立足于促进社会和谐、降低重新犯罪这一角度,积极探索为广大青少年犯建立刑释后失业保险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实践空间。如果刑罚执行机关能创新自身监管范围内的监狱企业管理模式,着眼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劳动报酬形式为青少年犯缴纳一定额度的失业保险费,作为刑罚执行与民生保障领域的创新探索,各级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当然,如果省级监狱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主管部门能共同出台关于为特殊人群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这对于广大青少年犯而言无疑是最好的政策福利。

 

注:摘编自周荣瑾、孔一《青少年罪犯的监禁矫治问题》,载郭开元主编《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摘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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