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历史中亲权和监护制度及其社会干预(9):
早期基督教中默默无闻的儿童
1.早期基督教的状况
如今的基督教在西方的宗教界已是地位显要,但早期的基督教徒并不是一个具有显著特点的种族集团或独立民族,而只是一个教派。他们人数不多,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属于被征服的民族之一。当时,家庭的伦理道德并不是典型基督教的,而是犹太人的、希腊人的、罗马人的道德规范。基督教所提倡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罗马精神的背离:比如当基督教在古罗马兴起的时候,基督教徒种种不合时宜的作法使得占统治地位的罗马文化对其加以坚决的排斥。据说,基督教徒在罗马帝国初期不得人心的情势,很像共产主义者在二十世纪的北美不受欢迎一样。但是后来随着宗教的发展,一些上层人士也逐渐成为基督教信徒。
由于在基督教义中,男女之结合(亚当与夏娃的故事)正是罪孽之始,因此婚姻和家庭生活地位低下,被视为一种不得已的生活方式,正如保罗在《新约全书·哥林多前书》中所说“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婚嫁为妙”。既然基督教徒如此轻视家庭生活,留下来的有关记载就非常有限了。历史学家只是在《新约全书》、教会神父的著作、罗马帝国的法令以及纪元初期几个世纪中的历史记载中找到一些关于早期基督教家庭生活的资料。
2.早期基督教家庭中的儿童
在有限的早期基督教家庭生活的记载中,关于儿童的描述就更少了,因此给我们的感觉是,儿童隐在历史的背景中,默默无闻。实际上,在可见的记载和可得而知的推想中,早期基督教家庭的儿童,确实身处社会和宗教的双重压抑中。来自社会的是对整个基督教的蔑视与排斥,来自宗教的则是基督教教义的束缚与规制。
但即使对生孩子以及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并不重视,新的生命仍然受到了保护。教会的神父一再谴责流产、溺婴、弃婴和卖婴。但遗憾的是,实践总是会与倡导唱反调:就像罗马早期家父权在理论上是绝对的,但弃婴卖婴的现象却比较少见,因为罗马人是愿意要孩子的;而信奉基督教的君士坦丁大帝却允许处于赤贫的父母卖掉自己的孩子,而且事实上弃婴和卖婴的现象在西欧持续了好几个世纪,或许是因为基督教徒不重视孩子,而且如果重视的话他们会更喜欢女儿,“因为会产生许多修女”。
对孩子的训练和教育是以宗教教义为中心的。这些教义教导孩子们警惕世俗的生活方式,并施以严厉的纪律教育。在《罗马教皇的法律》中,要求父亲“按照上帝的旨意教育你的孩子……教孩子从事上帝所喜欢的适合于他的职业……不要怕责骂孩子,要严厉地教会他们运用智慧……用鞭子使他们就范。”至于具体的规范,历史学家引用了一封书信中的谈论,向我们描述了当时在抚养和教育孩子中存在的一些观念。在这封书信中,作者建议贵妇人这样培养她的女儿:要给她选择一个有着令人满意的年龄、经历和学问的老师和一个深沉温柔、穿着朴素、性格抑郁、有着“比她年长的处女形象”的伙伴;要让她以温柔和恬静赢得家庭中所有人的钟爱;要让她学习各种手工活,比如说编织、纺纱等等;不能让她出席奴隶的婚礼,也不能让她参加喧闹的家庭游戏;要她每天重复背诵几段圣经,以此作为固定的功课,并学习希腊文和拉丁文。作者还提到他根本不赞成成熟的处女洗澡,说“她应该为此感到脸红,她根本不应该看到她自己赤裸的身体……”,整个听来确实像是修女一般的教育。但是作者也偶尔会有一些开明的惊人之语,他说“然而,在长大成人之前,严格的禁欲对年轻女孩子来说无疑是很危险的事,所以,如果有必要的话,应该让她去澡堂洗澡,或者为了使肠胃舒适一些,要让她喝一点儿酒;吃饭要有肉食,否则赛跑还没有开始,她的腿就会发软了……”。毕竟这只是书信里的个人之见,我们并不知道它有多大的代表性,但是它比较鲜明地表达了基督教徒的观念。
稿件来源:《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鞠青主编),天津社科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有修改。
撰稿:刘玉红
摘编、责编:陈云凡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