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治的三大制度性支柱是:判例法、民主宪政和程序正义。“遵循先例”的原则在英国执法中尤为重要。英国电信管制的法律基础主要是1984年的《英国电信法》和1998年的《竞争法案》,这是两部基于市场准入和反垄断考量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法律,有传统法规中相关条文,如刑法中猥亵内容的相关立法以及种族主义内容的相关立法,有专门的信息通信方面的法案,如《通信监控权法案》、《调查权法案》等。
1.传统法规中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内容
传统法规中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三:(1)《2003性犯罪法案》。这是在《1978儿童保护法案》基础上修改和添加后形成的。其中涉及网络管理的内容是关于“儿童猥亵照片”的年龄规定由“不到16改为18”。(2)刑法中猥亵内容的相关立法,适用的法案是《1959和1964猥亵出版物法案》。(3)刑法中种族主义内容的相关立法。把《1986公共秩序法案》中加入《种族仇恨的刺激》。
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是《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英国对黄色网站,尤其是涉及儿童色情的黄色网站打击尤为严厉,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故意下载色情图片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2.互联网适用的现行法规
基于事实管制的理念,英国政府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个人通信管理等各方面加强对互联网的立法。
(1)《1990计算机滥用法》。《1990计算机滥用法》是英国刑法中针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攻击犯罪的法案。
(2)《2000电子通信法》。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2000年5月,英《电子通信法》正式通过,其内容包括:服务供应商密码系统、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储存、对被保护电子数据的调查、附录。它规定了电子签名在法庭上与其他手段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法案提出一些新措施,如,在加密服务提供商中推行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在法律上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界定,取消影响电子信息传输的法律障碍;法律诉讼程序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有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等做出判断等。
(3)《信息公开法》。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英国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倾向于分散式立法,在《地方政府法》、《数据保护法》、《个人资料获得法》、《环境和安全信息法》等单行法律中都有信息公开的规定。第二阶段,是在90年代,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呼声高涨,迫于社会舆论压力,英国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开放政府》、《你的知情权》两部白皮书,1999年出台《通信管理条例》与《电子通信法案》征求意见稿。第三阶段,是2000年11月通过《信息公开法》,该法案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得到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法》主要内容有三:其一,任何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时,政府要给予,如果有,必须提供;其二,设立信息专员和专门委员会,接受公众投诉,并加以强制处理;其三,任何公众都可因政府部门拒绝向其提供信息而起诉政府部门。
(4)《通信监控权法》。2001年通过的《通信监控权法》,为维护公众的通信自由和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可以动用皇家警察和网络警察。其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对行使监控权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规定,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国家安全或为保护英国的经济利益”等目的,可以截收某些信息,或强制性公开某些信息。
(5)《2003通信法》。英国议会
(6)《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
(7)《垃圾邮件法案》。《垃圾邮件法案》,英国内政部在2003年9月颁布,
注:该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姜群的硕士论文《英国互联网管理体制透视》,刊载于《中国期刊网》2008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