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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英国互联网管理经验之四

发表日期:2009-05-09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英国法治的三大制度性支柱是:判例法、民主宪政和程序正义。“遵循先例”的原则在英国执法中尤为重要。英国电信管制的法律基础主要是1984年的《英国电信法》和1998年的《竞争法案》,这是两部基于市场准入和反垄断考量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法律,有传统法规中相关条文,如刑法中猥亵内容的相关立法以及种族主义内容的相关立法,有专门的信息通信方面的法案,如《通信监控权法案》、《调查权法案》等。

1.传统法规中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内容

传统法规中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三:(1)《2003性犯罪法案》。这是在《1978儿童保护法案》基础上修改和添加后形成的。其中涉及网络管理的内容是关于“儿童猥亵照片”的年龄规定由“不到16改为18”。(2)刑法中猥亵内容的相关立法,适用的法案是《19591964猥亵出版物法案》。(3)刑法中种族主义内容的相关立法。把《1986公共秩序法案》中加入《种族仇恨的刺激》。

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是《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英国对黄色网站,尤其是涉及儿童色情的黄色网站打击尤为严厉,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故意下载色情图片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2.互联网适用的现行法规

基于事实管制的理念,英国政府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个人通信管理等各方面加强对互联网的立法。

1)《1990计算机滥用法》。《1990计算机滥用法》是英国刑法中针对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攻击犯罪的法案。1990829生效,沿用至今。该法规为系统和数据安全提供了保护。该法规定,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资料(擅入)的即为犯罪,该犯罪可以处以6个月监禁或不超过处罚标准等级5级的罚金。未经授权的对于计算机资料的修改,也可起诉审判。

2)《2000电子通信法》。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20005月,英《电子通信法》正式通过,其内容包括:服务供应商密码系统、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储存、对被保护电子数据的调查、附录。它规定了电子签名在法庭上与其他手段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法案提出一些新措施,如,在加密服务提供商中推行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在法律上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界定,取消影响电子信息传输的法律障碍;法律诉讼程序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有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等做出判断等。

3)《信息公开法》。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英国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倾向于分散式立法,在《地方政府法》、《数据保护法》、《个人资料获得法》、《环境和安全信息法》等单行法律中都有信息公开的规定。第二阶段,是在90年代,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呼声高涨,迫于社会舆论压力,英国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开放政府》、《你的知情权》两部白皮书,1999年出台《通信管理条例》与《电子通信法案》征求意见稿。第三阶段,是200011月通过《信息公开法》,该法案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得到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法》主要内容有三:其一,任何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时,政府要给予,如果有,必须提供;其二,设立信息专员和专门委员会,接受公众投诉,并加以强制处理;其三,任何公众都可因政府部门拒绝向其提供信息而起诉政府部门。

4)《通信监控权法》。2001年通过的《通信监控权法》,为维护公众的通信自由和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可以动用皇家警察和网络警察。其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对行使监控权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规定,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国家安全或为保护英国的经济利益”等目的,可以截收某些信息,或强制性公开某些信息。

5)《2003通信法》。英国议会2003717批准通过《2003通信法》(Communications Bill),新通信法取代了《1984年英国电信法》成为英国电信管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2003年通信法》确立了英国通信管制局(OFCOM)在电信管制上的法律地位。根据规定,OFCOM将正式行使对通信市场的监管权力,其主要使命是采用合理方法和综合战略鼓励有效的自律和共同管制,用新管制框架取代现行的电信许可证颁发体制。

6)《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20031211,英国更新了对《通信管理条例》和《调查权法案》具有指导意义的《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将法规适用范围从电话、传真扩展到电子邮件和其他信息服务形式。从此,在英国传送未经授权的垃圾邮件将被定为犯罪。

7)《垃圾邮件法案》。《垃圾邮件法案》,英国内政部在20039月颁布,20031211正式生效。这是一项针对垃圾邮件与垃圾信息制造者的法令,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个人通信的管理。该法案规定:第一,禁止宣传低廉房屋贷款、性娱乐途径等等不受欢迎的信息的电子邮件与移动电话短讯;第二,企业组织如果想传送大宗电子邮件或是文本信息,必须获得接收者的许可,否则将面临罚款处罚;第三,该法律允许接收者对发送垃圾邮件的企业提出诉讼。

 

注:该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姜群的硕士论文《英国互联网管理体制透视》,刊载于《中国期刊网》2008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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