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研究

发表日期:2014-06-06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一、我国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现状

我国从2002年初开始,积极加快社区矫正本土化进程。随着2000年上海成为第一个实施社区矫正的城市之后,北京市于2002年也开始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2年初,司法部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同年8月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国外社区矫正的情况,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200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为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把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个省市作为试点,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运行。2004,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服刑人员的接收,矫正措施,矫正终止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加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2005,“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社区矫正试点由原来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18,实现了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推进,实现了向深度和广度的发展。总的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迅速,呈现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15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规定更是从《刑法》的高度确定了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并存的另一种执行方式。并且《刑法修正案(八)》还将未成年犯罪人不再纳入累犯的主体范畴,这也为多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实现对其教育矫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此外,还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于前科报告义务,这对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2012314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长期的少年司法实践经验和成果基础上,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原则,这也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活动确立了指导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法律援助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定化也是对少年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有力的配合了社区矫正的进行和开展。其中的社会调查程序使得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更加规范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则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免于前科报告义务相一致,有效的实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对接,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的进行社区矫正,从而尽快回归社会。

当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只是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其内容相当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的障碍,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2012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炼社区矫正试点试行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监等主要执法环节,是一个程序操作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出了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促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特点

1.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社区矫在各地“踊跃”试点

广州市采取社会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金不换”工程,采用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形成了矫治和预防的功能体系。该体系中缓刑帮教制度最具特色,该制度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庭对每个缓刑少年建立考察追踪档案,指派2名陪审员跟踪帮教,并将少年的表现写成书面报告呈报主审法官。法官、陪审员与少年犯的家庭、辖区的民警、街道居委、村委、学校等帮教小组须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回访考察,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困难,使帮教措施见实效。此外,“金不换”工程在1995年起还开通了“羊城青年热线”,由少年法庭法官与团市委干部、资深执业律师、心理学专家等当场解答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和法律问题(姜祖帧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上海市构建了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制度。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诉前考察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经审查认为确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又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有条件落实帮教措施的,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取保候审,进行36个月的诉前考察教育。在审判阶段实行社会服务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尚不具备免刑或者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可暂缓判决,并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要求其在社区或者指定的场所完成13个月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进行考察教育(舒洪水:《未成年犯罪人之社区矫正》,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4期)。

北京市司法局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课题,积极发挥矫正帮教协调委作用,公、检、法、司、民政、共青团、教育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有效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浙江省由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团省委等10家单位在全省启动实施了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为重点的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省、市、县三级成立了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总队、支队和大队,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2.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以社会力量的参与为辅,具体开展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的工作机制

从总体上看,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特色服务和全新关怀成为各地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总体而言,各个地区大胆创新、勇于探索,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矫正措施。如强调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注重对青少年罪犯的特殊保护、积极探索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等。但社会矫正工作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并没有真正对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制度设计往往比较粗糙,形式往往大过实质(贾宇:《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研究》,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5期)。诚然,在社区矫正的试点阶段,只要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在制度设计上不必苛求统一或一致,但须强调指出的是,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神圣性、规范性、全局性的统一。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特别是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长,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对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提高矫正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境外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1.美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的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繁多,变化也大。各州对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不一,总的来说,主要包括:转向、缓刑、中间的惩罚、早期的释放和假释。美国的一些州还制定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1)对未成年犯的释放安置:对未成年犯在从监禁机构释放后的安置,类似成人的假释;(2)养育之家:未成年人法院或家庭法院将儿童从他们自己的家中安置到一个替代的养育家庭;(3)日矫正项目:罪犯在白天参加矫正项目,而晚上返回自己家中,这一形式曾被广泛地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4)小组之家: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犯提供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管理和照料的住所;(5)争取生存的项目:参加者的主要活动包括负重在高山上行走、在高山上野营、锻炼独立生活的能力等。

2.英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英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缓刑、假释、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宵禁、护理中心、监督、行动计划、结合矫正、毒品治疗和检测和补偿。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社区服务和宵禁。法官可以判处未成年犯进行无偿的社区劳动,以弥补因其犯罪给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而宵禁是指限定未成年犯在宵禁令指定的时间段里,必须待在特定的地方,如家里或学校,或者在此期间内不得进入酒吧、舞厅等特定场所。随着电子监控措施的利用,保护观察官可以根据宵禁令的指定,让犯人在手上戴上电子标签,以监控犯人的行动。

3.日本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日本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简单,主要包括:缓刑监督、假释、释放后的安置服务、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处遇主要从事两项活动:一是为预防未成年犯违反条件和重新犯罪而进行的监督;二是为促进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的过程和提高未成年犯的福利而提供的帮助。日本的矫正措施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等。

4.我国港澳台地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香港特区未成年犯矫正的工作机构主要有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社会福利署通过社区矫正项目的执行,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矫正措施主要有感化令、住院训练、社会服务令。澳门地区法院对违法的未成年人采取以下的教育措施:①训诫;②命令做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③教育上的跟进;④半收容;⑤收容。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矫正措施有训诫、交付保护管束并命为劳动服务、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等等。训诫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护官于假日实施,训诫时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的人及辅佐人到场,对少年施以个别或群体品德教育,辅导其学业或其他作业,并可要求其进行劳动服务,使其养成勤勉习惯及守法精神。

 

四、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措施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相应地建立起符合青少年罪犯特点的社区矫正措施。结合外国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研究成果来看,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要实现其作用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使矫正对象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二是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当前实践中,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项目有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

1.坚持个案矫正

青少年矫正对象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长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时,应全面调查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等,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他们的个性特征、犯罪性质,分析其不良行为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措施、明确矫正工作目标,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有效矫正,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在实际操作中,应建立青少年罪犯的危险评估机制。危险性评估是根据服刑人员各种变量因素来进行综合打分,如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历史、个人特点、家庭状况及环境等根据事先对使用对象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述职,可将社区矫正的对象划分为三级:即安全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评估的基础上形成针对该未成年犯罪的全面评估报告。其中人格调查是危险性评估的核心内容(吴志宏:《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载《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2期)。

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2.加强思想矫正

针对青少年矫正对象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青少年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切实落实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有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个别教育每月两次,形式为个别谈话、家庭走访和电话访谈等。内容包括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保障政策教育等、生活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和思想文化教育等。由于青少年矫正对象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有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矫正工作者除了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激发、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3.注重心理矫正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重塑其健全的心理和人格,是矫正成功的关键。心理救济由于专业性较强,应组织心理专家或心理医生进行,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严重的还要进行心理疾病治疗以及建立心理档案。开展心理辅导前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了心理测评,以便能够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进而有针对性地给予他们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测评,可以增强心理矫正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提高心理矫正的质量。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罪犯最担心的是被同龄人所抛弃,因而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青少年罪犯与普通同龄人之间的集体活动,加强青少年罪犯与其他未成年人之间的交流,有助于青少年罪犯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4.完善家庭矫正

青少年犯罪表明青少年犯罪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着某种偏差和障碍,而对这种不良与瑕疵的产生,其监护人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促进青少年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司法行政机关应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强制监护人能动地参与到青少年罪犯之社区矫正之中应推行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那些对青少年犯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家庭,社区矫正除要求其监护人自我矫正之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剥夺其监护权,为未成年犯另寻更加适合监护人。这些人应该是具备教育、心理、社会和法律知识的成年人且热心青少年教育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他们可以是志愿工作者,也可以是专业矫正工作者,以通过他们的言行去影响未成年犯,使他们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舒洪水:《未成年犯罪人之社区矫正》,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4期)。

5.实行就业指导

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来看,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来自于闲散未成年人。青少年罪犯原来多处于“三失”状态,文化水平较低,职业技能缺乏,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时候应大力开展文化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救济,一方面有利于对其改造,重塑健康的人格,另一方面可以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使其具备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素质(吴志宏:《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载《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2期)。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对青少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此外,对于青少年矫正对象还要加大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以便于他们在回归社会后,尽快融入社会。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通过为未成年犯安排就学的地方或者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服务和安置工作,可以促进他们重归社会,从而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率。

 

五、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关于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完善

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尚无统一的、法定的范式,青少年罪犯的处理规定分散于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专用性法律体系。特别是对于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存在立法空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只是在第33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具体的执行规则,对于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的社区矫正,依然没有专门规定。

另外,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各主体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制定方案、进行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容易导致执法的功利性和随意性,使社区矫正背离法治道路,贬抑刑事司法的价值关怀,可能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缺乏独立的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具体的区别于成年犯的专门项目,如组织未成年犯进行公益劳动;对其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核社会公德教育;组织他们进行技能的培训,以及进行就业指导和生活指导等。这些项目虽然在预防未成难返重新犯罪上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不足。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没有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形成足够的约束力,使社区矫正面临虚化的危险;(2)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多数的矫正项目缺乏对于具体的特殊的矫正对象的针对性,不能切合青少年的特点且缺乏准确评估机制,矫正效果的认定标准主观随意化严重。从长远来看,应当将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和其他人员的社区矫正区分开来,而不应混同操作(熊佳:《关于和谐社会青少年犯罪社会矫正工作的思考》,《高校讲坛》2008年第13期)。在矫正对象方面,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低。另外,由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科学的再犯预测和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对罪犯分类、分级处遇仍停留在粗浅阶段,以及社区功能尚不完善、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相对弱小等。

3.缺乏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对矫治对象进行监督和评估,另一方面要对矫治对象进行教育和帮助,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而我国现有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人员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虽然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案件比较熟悉,与犯罪人接触较多,但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使得青少年罪犯产生抵触心理,不配合矫正工作,给矫正带来极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区将在校大学生、心理医生等纳入帮教人员中,试图通过这些人员的加入改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由于这些人并非专业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并不深入,没有真正尽到帮教义务。

4.社会关注度不够,缺乏系统的支持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置于社会当中,因此必须充分的利用社会资源,需要社区、群众、单位、学校等的集体参与,政府等国家公权力机关也要给予足够的支持。目前社区矫正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各组织对于社区矫正中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还认识不够。以学校为例,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必然要了解其在学校中的表现和行为,要求学校与社区矫正组织相互联系和配合,但是这二者往往难以沟通。此外,政府等相关政府部门对社区矫正的支持也不够,片面认为社区矫正只是司法行政部门或基层社区组织的事,而对其缺乏了解和支持,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

 

六、完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建议

1.加强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立法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国在立法上都有所反映,许多国家的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立法机构根据各自国家的情况以少年审判所、少年法庭,或者少年法院、家庭裁判所等形式,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特点,以及少年犯罪的特殊性而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并不断地根据非监禁刑的特点进行相应机构的衔接和完善,以开展非监禁刑的执行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刑事司法中没有前例和经验可循,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生长环境等实际情况,具体探讨较为普遍适用的对青少年罪犯合适的矫正项目与措施,探索经验,及时总结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再回到实践进行检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良好效果才能显现。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基础上,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方式,并将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将矫正与修复、支持性措施相结合,促进矫正对象真正地回归社会。

2.建立独立的、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

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时,有必要建立以下制度,实现对青少年罪犯的有针对性矫正:(1)矫正前的调查制度。要求在实施矫正前,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以便能因人而异,实施矫正;(2)对每一位被判处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罪犯,先由矫正中心的专家根据青少年罪犯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为其量身定做一份“社区矫正计划”;(3)矫正时的反馈、调整制度。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4)详细的备案制度。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涂龙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载《矫正研究》2008年第4期)。以上制度强调,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宜以个案工作为重点,一人一案,专人负责。具体过程一般有接案、建立专业关系、收集资料、问题诊断、制定服务计划、介入、结案、评估及跟进阶段。

3.完善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建立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体系的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一个庞大社会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建设相应的社区矫正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地保障社区矫正制度顺利地实施。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作了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4.完善处置措施,加大考验力度

为确保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成效,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以此检验矫正工作的情况和质量。具体而言,各个执行机构应建立监督考评工作组作为日常监督考核的主体。监督考核工作组根据社区矫正的期限,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月考察、季考察、年考察,并根据考察的情况随时调整矫正的方案和内容,进而科学确定考核的法律标准、道德标准、心理标准、文化标准、劳动技能等标准。监督考核工作组应通过观察法、数据分析评定法、考试考查法、访问法、调查法等监督考核方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持续的、质与量相结合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总结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成败得失,不断加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巩固矫正成果。

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的开展调查评估,能有效地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矫正“入口关”。同时,通过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5.建立一套高专业水平、协同合作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主导工作力量,既要执行监管,又要开展矫治工作。与一般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比,对于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在具体的矫正人员配备上,也要适当提高门槛,有严格的准入与考核制度。首先,应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其次,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成为守法公民。

 

注:摘编自张冬霞《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问题》,载郭开元主编:《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摘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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