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心理学研究理论众多,主要有:
1.Newman和Ferracuti整理的理论研究内容
根据Newman和Ferracuti在1977年的研究,将已有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理论(Psychological Theories)学说分为两大类:人际因素论和个体因素论。其中,个体因素论又具体分为不可变个体因素论和可变个体因素论两种。
(1)人际因素论,认为影响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主要青少年在与他人的人际交往中出现了问题。而这一问题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青少年所在的家庭、社会团体或者团体本身出了问题,或者是这些机构或者团体的成员与青少年之间的互动关系出了问题。这派理论可分为家庭动力论、归因理论与社会学习理论等。
(2)不可变个体因素论,认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青少年个体的内在特质,而这些内在因素是一些无法或难以改变的因素,诸如其所与生俱来的遗传基因与生理特质,或是因这些基础因素在发展中所造成的心理因素。这派理论至少可区分为特质论、本能论与成熟论等。
(3)可变个体因素论,认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少年个体的一些可改变的内在特质,诸如其所有的行为基础因素,如果这些因素能够得到较好的疏导、培育、管教或社会化,个体则不会步入歧途,反之则会步上犯罪的道路,持此观念的学者将这派理论至少可区分为情绪冲突论、同一性理论、道德发展论与情绪控制论等。
2.一般犯罪理论
一般犯罪理论提出“低自我控制”与“犯罪机会”两个概念,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认为低自我控制是不良的家庭教养或无效的社会化所导致;而家庭的教养与学校的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最主要方式,但学校作用的发挥须有家庭的配合,否则低自我控制者,当具有适当的犯罪时机时仍易选择从事犯罪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伤害。
3.其他的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理论
(1)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有三要点:一是结构变项(性别、年龄、种族等)透过家庭和学校控制的中介作用而解释儿童和少年时期的偏差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可以不同形态(如:酗酒、精神疾病、意外事故、犯罪或偏差行为等)而延续至成人时期。三是但无论早期犯罪倾向如何,成人时期的家庭和就业状况可以解释成人犯罪状况之改变。所以依据该理论的观点,家庭和学校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过程是解释儿童及少年时期偏差行为的最主要因素。结构变项只有在对非正式的家庭及学校过程有所影响时才显出其重要性,而这些变项对偏差行为应无直接影响。
(2)青少年危险模式。此模式认为青少年之所以处于危险中是因为受到环境的影响,例如缺乏社会资源、压力大、制度支持不够等。这些危险模式包括了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形成复杂互动关系,任何看似微不足道的危险,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转变成为严重的危险。Mc Whirter尝试从生态学观点,将少年产生偏差行为的相关因素加以整合,认为这些危险因子只有通过教师、心理咨询辅导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养育者及政策制订与执行者等相关人员,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给予适时及适当的支持辅导,才有可能有效地减少偏差或犯罪行为的产生。
注:摘编自郑红丽、罗大华撰写的《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学研究新进展》,原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摘编:杨江澜
责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