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3):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发表日期:2011-11-04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1.青少年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发育期,第二性征出现,并且意识到两性差异,产生对异性的好奇心。同时这个时期青少年在生理机能快速发展的时期, 出现年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能力之间的矛盾,由于青少年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不协调,所以缺乏足够的调节能力来支配过剩的精力。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进行暴力性的违法活动。好动好奇和认识水平低下的矛盾。青少年心理的探求欲望很强,乐于接受新鲜的事物,但是由于心理发展特别是认识能力发展不成熟,造成对事物认识和思维的片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容易受到蒙蔽和错误的引导,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形成异步的矛盾。

2.人生观错误、价值观扭曲,自我意识的矛盾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大变革,也引起了传统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剧烈震荡。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落后思潮的影响,不少青少年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吃喝嫖赌、不务正业、贪图享受、醉生梦死。为满足自身强烈畸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过低的自我评价,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另一种类型的青少年往往过高的自我评价,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3.道德良知泯灭、法律意识淡薄。

良知,乃是指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之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的自觉和认同。法律意识则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大多道德败坏、良知泯灭、品行不良、是非颠倒。如我国学者林崇德等人的研究结果就表明,在10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缺乏正确道德观、反动道德观居支配地位的占了 95%,而正确道德观还能起作用的仅占5%。犯罪青少年不仅缺乏正确的道德信念与廉耻观念,而且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他们中除少数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外,大多数人都是因为对法律持蔑视的态度以及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而犯罪的。由于自控能力差,这些青少年也很容易受人挑唆、怂恿而寻衅滋事或实施犯罪。

4.心理偏差和人格缺陷,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加速,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着更加严峻而又残酷的挑战。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心理紧张、焦虑和挫折感等消极的社会心理状态,也影响到了广大青少年。他们处于心理状态、生理状态、人际关系和社会地位发生迅速变化的时期,加上长期以来各级学校对心理教育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忽视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造成青少年素质的畸形发展。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在一些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中,普遍存在自私偏执、心胸狭窄、孤僻冷漠、思想极端、自卑懦弱、自暴自弃、自由懒散、我行我素、性情残暴、喜怒无常等心理偏差和人格缺陷,同时在学习、生活中,缺乏战胜困难的信心与勇气以及解决矛盾、应对挫折和处理危机的能力,表现出明显的心理和人格障碍。青少年面临的心理偏差和人格缺陷问题,已严重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资料来源:赵越男的《浅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载于《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摘编:王富百慧

责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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