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校园暴力问题,首先需要界定校园暴力的概念,从而确定研究对象的范围。校园暴力在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中并不多见,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草案中曾使用“制止校园暴力”的表述,而后在正式通过颁布该法律时删除该用语,但校园暴力现象显然已经不是零散的校园人身侵权事件的叠加,而形成了一种令社会普遍担忧的对青少年产生严重人身危害或危险的校园不良文化现象。
归纳我国研究者关于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主要包括“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和“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并提及美国有研究者认为校园暴力不仅指身体暴力,亦包括由于强行控制导致的情绪和心理痛苦等。研究总结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将校园暴力作为犯罪学中的一种现象进行研究,所要解决的是校园中产生恶性暴力人身侵害现象的防控与根治。社会矛盾和冲突无处不在,在一个开放社会中,对校园暴力这一专门术语的界定和以此为中心解决相关问题应当采取尽量狭义的界定方式,而不能将一般冲突或师生在校园外的冲突均认定为校园暴力,也不宜将所谓的精神强制或导致精神痛苦界定为校园暴力。
关于校园暴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校园的地域范围。研究认为,校园地域范围包括校园内及其合理辐射区域。校园暴力与其他地域暴力的不同点在于校园有一种特殊的文化氛围,校园类型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高职和大学校园。二是校园暴力的加害人或者受侵害人的身份的特殊性。加害与被害中的一方必须是本校师生或工作人员,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外来人员,而仅仅是某起违法犯罪的作案地点在校园内,其与校园文化本身并无紧密关联,这只是在某校园中发生的暴力事件,而非校园恶性暴力事件。三是校园暴力作为犯罪学的术语,其实质涵义应当是“恶性暴力”,主要是指暴力行为的手段方法应当达到一定的恶性程度。
根据以上分析,从主体、地域、行为方式和危害对象及危害程度的角度分析,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部及有限辐射地域,师生、其他工作人员或校外进入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攻击学生、教师人身或财产,侵犯学校财产,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暴力现象。
(资料来源:刘焱、李子煊的《我国当前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与现象研究》一文,载《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摘编:郭开元
责编:陈 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