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管理的国际视野研究(11):网络犯罪成为各国立法管理的重点

发表日期:2010-04-01作者:编辑:system出处:

 

有关机构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而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发展。对于立法,各国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首先选择适用现有法律,继而再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修订现有法律或重新立法。他们认为,“线下”法律同样适用于“线上”。英国非常强调依靠现有的法规,如刑法、猥亵物出版法及公共秩序法等。英国电信管制的法律基础主要是1984年的《英国电信法》和1998年的《竞争法案》以及《通信监控权法案》《调查权法案》等,还有1959年和1964年的《黄色出版物法》、1978年的《保护儿童法案》、1984年的《录像制品法》和1986年《公共秩序法》。法国主要也是利用原社会的法制基础。法国民法、商法比较完备,有些只需移植或借用就可以,有些则要建立新法规。新加坡针对互联网的立法主要是19967月的《广播法令》和《互联网操作规则》。

保证国家安全成为立法的重中之重,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美国在内容管理上虽然最宽松,但当触及国家安全时,政府将依法拥有“特殊”权利。“911”事件后,先后颁布了《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大大加强对美国国内机构与人士的情报侦察,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

网络犯罪成为各国立法管理的重点。主要种类有:一是单行网络犯罪法律;二是在刑法中单列网络犯罪章节;三是分布于刑法各章节中,或对原刑法条款进行修改。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网络犯罪法案。198410月美国正式通过了《伪造存取手段以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联邦德国于19868月实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法》对刑法进行了修正;英国于1990年通过《计算机滥用条例》。此外,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瑞典、法国、挪威等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

 

资料来源:《网络战争:互联网改变世界简史》,作者东鸟,九州出版社20095月版。

摘编:孙宏艳

责编:郭开元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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