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色情剥削和性侵犯
(第34条及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242.自2005年9月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议定书首次报告以来,中国继续认真履行议定书义务。在法律法规方面,执行议定书首次报告第66-82段仍然有效。中国政府认识到,反对拐卖工作需要综合治理,在政策和行动上,中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预防拐卖行为的产生根源,严厉打击和惩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被解救儿童救助、康复和安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
243.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5.7段,为落实斯德哥尔摩行动议程和横滨全球承诺,2007年12月中国出台首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附件三),建立了由公安部等31个部门组成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负责、公安机关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反拐工作格局。该行动计划确定“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规划了实现行动目标的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内容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福建、海南、黑龙江、云南、甘肃等省分别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计划。
244.2007年,公安部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职能为:研究制定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解救工作;负责全国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国际合作,组织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和解救工作;牵头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协调其他部门开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宣传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
245.2008年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巡视制度,将预防、反对、及时制止拐卖人口纳入制度中。
246.公安部与香港和澳门两特区的警务部门之间分别建立了日常警务合作机制,双方在办理涉及侵犯儿童权益案件的过程中,进行有效沟通协调。
247.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7段,中国认识到拐卖儿童有社会经济根源,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预防、打击拐卖儿童的能力建设。
248.一是对儿童及家长开展培训,提高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外来务工者的子女容易成为被拐卖的目标,各地妇联举办流动人口家长学校、开办培训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等,呼吁流入人口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将孩子送进正规的教育机构,以减少儿童被拐的机率。2005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民间机构建立了接受流动儿童的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如2005年昆明的收费低廉的爱心幼儿园,2006年南宁的流动儿童活动中心等。
249.二是对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与宣传。在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项目支持下,中国举行了多届培训班,如2005年分别在昆明和南宁举办的“省级妇联系统信访骨干预防拐卖妇女、儿童培训班”和“广西劳务中介机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骨干培训班”,2007年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反对拐卖人口师资培训班”等。2007年2月全国妇联与铁道部合作开展“反拐春雨行动”,在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苏的22个地区宣传预防拐卖。
250.三是对媒体的培训,加强对打拐的报道宣传,教育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如2007年9月在常州举办的“预防拐卖媒体报道培训班”。2006年9-12月,“中国媒体反拐培训”先后在北京、南宁和昆明举办,培训围绕以“拐卖受害人为中心”的媒体报道进行。
251.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1段,中国收养法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加强对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和管理,从制度上预防以收养为目的的贩卖行为的发生。其他情况详见第五章(七)。
252.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2段,中国目前尚无就议定书所涉犯罪的引渡案件。
(二)严厉打击并惩治拐卖儿童、对儿童性剥削的违法犯罪行为
253.中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拐卖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改变以前报告失踪儿童24小时以内不立案的规定,接到群众报称儿童失踪、被拐的,一律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二是采取多项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行动,确保侦破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2006年6-12月,公安机关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了四次大规模反拐专项行动;三是狠抓案件线索核查,对群众反映的、或互联网上提供的拐卖案件线索进行持续督办,逐案通知各地核查;四是继续加强打拐DNA信息库建设和应用;五是部署解救街头流浪乞讨儿童行动;六是与打拐志愿者和被拐儿童家长座谈,倾听群众的意见;七是开展宣传,确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54.2009年5月,公安部投资建立全国联网的打拐DNA数据库,为父母寻找被拐孩子和解救的被拐孩子找到父母提供技术支持。目前有32个省级和11个地市级公安机关DNA实验室实现联网,随时可异地查询、比对被拐儿童的DNA数据。
255.人民法院重视拐卖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被拐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另一方面,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256.2009年,公安部门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976起,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解救被害未成年人704人。2002-2008年,中国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儿童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拐卖儿童罪的有关数据详见附件十八。
257.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9段,中国积极开展相关国际合作。2004年10月,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第一届部长级磋商会召开,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6个湄公河流域国家的部长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对拐卖人口谅解备忘录》。2005年六国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区域反拐行动计划(2005-2007年)。2007年12月,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第二届部长级磋商会暨第五次高官会在北京召开,六国部长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联合宣言》,并出台了第二个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行动计划(2008-2010)。上述行动计划的内容包括培训和能力建设、出台国家行动计划、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完善法律框架、加强执法和司法、加强预防措施、对受害者的确认、保护、康复、重新融入社会等内容。
258.中国公安部先后与越南、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警务部门签订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确定为重要合作领域,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中越两国警方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开展跨国打拐行动,打击在中越边境地区的人口拐卖犯罪活动。2006年11月,中国和缅甸反对跨国拐卖合作研讨会在云南召开,达成了2007-2010年的合作计划,为有效打击跨国人口拐卖犯罪和保护跨国拐卖受害者奠定了基础。
259.中国积极寻求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2003年,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反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项目”,加强有关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开展劳动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方面的具体培训和能力建设。
260.2005年,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该项目为期四年,选取江苏、广东、湖南、河南以及安徽五省实施,通过宣传、培训等措施,预防流动女童和青年妇女被拐卖、强迫劳动、卖淫和有组织乞讨。
261.
262.中国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性剥削、性侵犯。2006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手册》,其中专门针对公安部门办理未成年人被迫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提出特殊的保护要求,如心理特征分析、专门办案人员以及调查取证方面的注意事项等。手册还规定对受害人提供包括医疗、人身保护、心理、法律援助、与媒体关系等各方面在内的多机构合作救助模式。
263.2003年5月,以“在劳务输出框架下解决拐卖问题”为重点的湄公河次区域预防拐卖妇女儿童二期项目在云南省思茅、红河、昆明三个州市的10个县区开展。“云南经验”被有关国家和广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南等省作为成功经验推广。
264.民间社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台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手册》并在相关专业人员中开展培训。“四月天”少女性伤害心理援助热线、北京红枫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向被强迫卖淫的儿童受害人提供心理援助、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积极开发试点,探索模式,做好拐卖受害人救助康复
265.2009年7月,民政部、公安部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对拐卖受害人的救助;为帮助对被解救回原籍的儿童消除心理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引入法律、心理健康等专业顾问,提供康复治疗和心理咨询;对解救后无人认领的被拐儿童,将其妥善安置到福利院;帮助被解救儿童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
266.2005年,公安部在广西东兴市成立了被解救外国籍妇女儿童中转中心。中心对被解救妇女儿童进行身体和心理康复治疗,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律咨询,以及基本劳动、生活技能培训。中心可安置100人,成立至今共安置、遣返被拐卖妇女儿童161人。此类中心还有2006年成立的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妇女儿童救助中心”、2008年成立的昆明拐卖犯罪受害人中转中心等。
(四)保护儿童免遭色情侵害,防止和制止色情制品
267.200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查处宣扬色情的玩具、饰品;加强对互联网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依法治理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68.为遏制通过互联网向儿童提供淫秽色情信息,中国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进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及网站备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原信产部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的网络媒体规定了法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制定颁布和出台了其他10余部互联网管理的法规,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站数249万个,网站备案率达91%,初步实现了对境内互联网站的实名制管理,为定位和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网站提供技术支撑。
269.二是持续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环境。从2004年起,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专项行动。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清理网上淫秽色情信息400余万条,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件3800余起。
270.三是净化互联网环境。2004年9月,教育部在教育系统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校园网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儿童安全上网,对校园网的管理者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培训。
271.四是推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防止儿童沉迷网络游戏。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要求国内运营的网络游戏必须开发防沉迷系统,新网络游戏在报批准入前必须安装该系统,否则不予批准。
272.五是引导互联网行业自律,动员全社会参与网络环境治理。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颁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成为社会监督的平台,至2009年底该中心共接到关于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举报39286件次,并转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273.中国加强防止并制止色情音像制品和色情出版物。2005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和色情信息做出具体的界定,首次明确了以儿童为主体的行为的描述可以构成淫秽声讯。
274.2004年和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有害出版物专项治理的通知》,以及2007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和2008年文化部的《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都要求制止并打击相关领域的色情制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健康的文化环境。
275.中国重视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规范,严防色情等不良内容侵害儿童观众。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广播电视节目中出现色情描写、淫秽画面、下流语言等内容;杜绝涉及儿童性行为等语言、画面和情节。对于涉案题材影视片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类电视节目,在播出时间、播出方式上也有严格限制。
276.中国加强网吧监管,深入开展网吧整治。2004年以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网吧违法专项整治,打击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2009年,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吧5900余家,取缔黑网吧3400多家。
277.2002-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音像制品案件6466件,判处罪犯7081人。
注:本文来自联合国官网——
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2037.htm
责任编辑:邓希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